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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勘檢作業

各項配分5.5分

辦理成果

改善案件

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3分)

無障礙設施改善

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 (6分)
(1)4年內有辦理改善對象清查之類組數
(2)未填具總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之類組數

最新分期分區改善

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通過之會議紀錄(1分)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辦理成果1.請提供112年6月30日前包含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之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及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之會議紀錄以資佐證;該次會議紀錄未包含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或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者,其目標值不予採認。

考核期程改善案件目標值之計分方式如下:
(1)都會型甲組:每件0.015分。
(2)都會型乙組、城鎮型:每件0.03分。
(3)偏遠及離島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每件0.06分。
(4)如受考核機關轄區內全部應改善案件已全數改善完成,致目標值案件數未達滿分
標準者,本項以3分計算。

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之計分方式如下:
(1)4年(109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內有辦理改善對象清查之類組數:1個類組得0.3分,最多6分。
(2)未填具總列管件數或清查情形之類組數:1個類組扣0.2分。

辦理成果2.請提供考核期程內最新之分期分區計畫(應包括:總列管案件數、清查時間、清查方式、範例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範例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未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者不予採認。

辦理成果3.請提供經諮詢審查小組會議通過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會議紀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及替代作業原則第2點已明定公共建築物範圍,如分類分期分區計畫適用範圍與本編第170條及替代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不相符者,本項以0分計算。

團隊介紹

致力於合作解決各種挑戰和實現目標,每位成員都擁有獨特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具備優秀的溝通和協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