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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考核評分規則

規則說明

現場考核共計考核一件新建公共建築物、三件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案件及一條200/100公尺以上騎樓完成改善路段為準(騎樓改善完成長度計算可包含無遮簷人行道、局部替代無遮簷人行道及可跨越街廓)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現場考核由委員針對受考核之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評分;建築物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者,不列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業務實地現場抽查案件評核之扣分項目;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予明定設置之規定者,亦不應列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業務實地現場抽查案件評核之扣分項目。

建築物一(20分):考核機關指定111年至112年取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公共建築物1件或其他適當案件。

建築物二(15分):考核機關指定112年已改善完成之公共建築物案件。

建築物三(15分):考核機關指定112年已改善完成之公共建築物案件。

建築物四(15分):考核機關指定112年已改善完成之公共建築物案件。

騎樓路段(15分):考核機關指定111年至112年完成改善施工200/100公尺以上騎樓路段。

加分項目(20分):每項加分最高可得5分。
*總計100分

(一)新建公共建築物應依內政部100年5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803049號訂定,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之「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規定檢附相關圖說,現場未提供相關書圖文件供考核者扣5分。

(二)「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評分表」每項缺失扣1分。

(三)僅納入本規範之圖例,未依個案實際設計情形進行繪製者,依未繪製項目逐項缺失進行扣分。惟如已依本應標示事項表繪製圖說,圖說中所納入之本規範圖例僅係作為無障礙檢核事項之對照者,不列入扣分。

六、現場設備設施評分:

(一)現場設備設施採倒扣方式與加分方式併行。

(二)如經列入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督導實地現場抽查案件,則所有應設置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項目均納入計分。如經查建築物「僅辦理複查,但未進行實質改善者」或「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應進行改善,而未竣工者」,該案皆不予計分。

1.新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每項設置缺失扣2分,每件最多可扣20分。新建建築物未設置無障礙設施,依各項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逐項扣分,每一項無障礙設施最多扣至10分。

2.既有建築物: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每項設置缺失扣1分,每件最多可扣15分。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未完成改善」或「替代改善程序未完成」、「替代改善計畫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日期已逾考核期限」者,依該改善案適用之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進行查核,如有設置缺失,按各項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逐項扣分,每一項無障礙設施最多扣至5分。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未完成改善或替代改善程序未完成者,依各項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逐項扣分,每一項無障礙設施最多扣至5分。

(四)既有建築物以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方式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踐行第5點第1項所定程序,替代改善計畫並應包括第5點第2項規定項目。如已踐行第5點有關規定及程序,惟於實地現場抽查時經考核委員認為替代改善計畫不符規定或仍未符合使用者需求項目,不予扣分,列為建議事項,請受考核單位再予檢討。

1.優良設計加分項目由委員進行確認後,由考核機關另行評分。加分項目最高可得2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入加分:

(1)無障礙設施設置數量品質雖高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但係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者。

(2)建築相關法規未明定設置數量,但係為因應建築物使用用途需求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者。

(3)設備設施項目已形成設置通例,廣泛設置者,如:廁所採撥扣式門鎖。

(4)設備設施項目以臨時性方式設置非固定式型態者。

(5)未實質設置無障礙設備設施,僅設置標誌者。

(6)增加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規定不合者。

2.為利考核當日時程安排及避免加分項目疏漏請當年度受考核機關於「考核日期前一周」依據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提報加分項目(提報格式詳附件五);如於督導當日行程結束後補提加分項目者,不予接受。

3.優良設計加分項目列舉如下,但不以此為限:

加分項目參考表

第一類:整體規劃

1.建築物全區引導設施與使用者動線合併規劃使其清楚美觀並配置完整。
2.非屬建築物本身之軟硬體設施配合建築物使用性質規劃相關符合使用者需求之措施或服務。
3.建築物內相關設施之設置方式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

加分額度:+2
不加分標準:
1.配置圖、引導設施非以固定式永久性材質設置者(如以A4紙列印護貝後黏貼、以珍珠板黏貼、配置圖易於抽換)不加分。
2.配置圖未標示無障礙設施者不加分。
加分額度:+1 +2
加分標準:
1.僅符合其中一項者加1分;最多加2分。
不加分標準:
1.結帳櫃台、服務台之膝蓋淨容納空間不符合規範附錄A204.5者不加分。
2.F-1、H-1類建築物及車站之結帳櫃台、服務台係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加分。
3.移動式櫃台非屬固定式型態設置,不加分。
4.輪椅專用充電插座高度未依規範1004.3標準設置者不加分。

加分額度:+1 +2
加分標準:
1.僅符合其中一項者加1分;最多加2分。
不加分標準:
1.F-1及H-1類建築物之交誼空間、休息區或休憩空間於目的事業法規已另有規定,其改為無障礙專區者不加分
2.無障礙專區僅設置標誌而無實質規劃或改善者不加分。
3.公用電話、電氣開關及插座高度、電腦、家具用品等設置於無障礙客房內者不加分。
4.F-1及H-1類建築物之無障礙更衣間及公共電話係為因應使用需求降低高度者不加分。

第二類:無障礙設備、設施數量高於法規要求。

加分額度:+3 +4 +5
加分標準:
1.除法定數量外,增設一處:加3分;增設二處:加4分;增設三處或三處以上:加5分。(應提供面積計算表法定數量計算式佐證)
不加分標準:
1.已設置之無障礙廁所如有缺失扣分者,增設不加分。
2.F-1、H-1類建築物增設數量係為因應使用需求,不加分。

加分額度:+1 +2
加分標準:
1.輪椅乘坐者進入一般男廁之路徑、無障礙小便器設置空間之迴轉直徑、洗面盆使用空間、隔板設置,應一併檢討。
2.除法定數量外,增設一座:加1分,如為既有建物改善者:加2分;增設二座或二座以上:加2分。(應提供面積計算表法定數量計算式佐證)
3.同一間廁所內,一座小便器之扶手設置符合規定,另一座小便器高度設置符合規定,可同時提供不同需求之服務者:加1分;如為既有建物改善者:加2分。

加分額度:+1

加分標準
108年6月30日前申請建造執照或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辦理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之建築物設有無障礙小便器之一般廁所順平無門檻並有考量止水設計:加1分。

加分額度:+3 +4 +5

加分標準
1.除法定數量外,增設一台:加3分;增設二台:加4分;增設三台或三台以上:加5分。

不加分標準
1.已設置之無障礙昇降設備如有缺失扣分者,增設不加分。
2.增設之無障礙昇降設備無法通達各樓層者,增設不加分。
3.F-1類建築物增設數量係為因應使用需求,不加分。

加分額度:+3 +4 +5

加分標準
1.除法定數量外,增設一座:加3分;增設二座:加4分;增設三座或三座以上:加5分。

加分額度:+1 +2 +3

加分標準
1.設置移動式斜坡板者:加1分。
2.設置昇降平台者:加2分。
3.配合整體環境規劃,以永久性設施處理者:加3分。

加分額度:+2 +3 +4 +5

加分標準:
1.除法定(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技術規則及身權法第56條等)數量外,增設一輛:加2分,增設二輛:加3分;增設三輛:加4分;增設四輛或四輛以上:加5分。(應提供面積計算表法定數量計算式佐證)

不加分標準:
1.建築物或建築基地內增設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停車位數量,如係符合依身權法第56條規定數量者,不加分。
2.已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如有缺失扣分者,增設不加分。

加分額度:+2

加分標準:
1.除法定(如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建築技術規則及身權法第56條等)數量外,增設一輛以上加2分。(應提供面積計算表法定數量計算式佐證)

加分額度:+1 +2

加分標準:
1.除法定數量外,增設1~3處:加1分;增設4處或4處以上:加2分。(應提供面積計算表法定數量計算式佐證)

加分額度:+2 +3

加分標準:
1.新建建築物:加2分;既有建物改善者:加3分。
不加分標準:
1.特殊教育學校係為因應使用需求,不加分。

加分額度:+1 +2

加分標準
1.增設1處:加1分;增設2處或2處以上:加2分。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1.替代改善計畫中為補強無障礙設備設施不足而設置者,不加分。
2.F-1及H-1類建築物目的事業法規已另有規定,不加分。
3.緊急求助鈴或服務鈴採黏貼式不加分。

加分額度:+1

加分標準:
1.設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1005客房內求助鈴:加1分。

不加分標準:
1.緊急求助鈴或服務鈴採黏貼式不加分。

加分額度:+1

加分標準:
1.同時設有輔助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坐式馬桶設有單側扶手者;蹲式馬桶正面牆設有倒T型扶手者)、掛衣勾(置物架)及緊急求助鈴:加1分。
不加分標準:
1.F-1及H-1類建築物目的事業法規已另有規定,不加分。
2.設置項目非以固定式型態設置者不加分。

第三類:無障礙設備、設施品質高於法規要求。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求助鈴加鍊或使用無線遙控者,如係因求助鈴設置過高者,不加分。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1.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內已設置之固定設施項目有一項未符合規範附錄A205.1規定者不加分。
2.設置項目非以固定式型態設置者不加分。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1.無障礙浴室內之已設置之固定設施項目有一項未符合規範附錄A205.1規定者不加分。
2.設置項目非以固定式型態設置者不加分。

八、騎樓改善評分:

(一)騎樓改善路段如未達200/100公尺者,以0分計算;但如有特殊情節者,可敘明原因,不受200/100公尺之限制。

(二)騎樓路段如有部分路段因違建封閉致無法通行者,以0分計算。

(三)未依無障礙通路規定留設1.5公尺寬度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者,扣3分;但該騎樓路段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致通行寬度未達1.5公尺且無法以替代方式處理,由受考核機關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經考核機關同意者,得免予扣分。

(四)騎樓改善路段如因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辦理整平確有困難者,得以替代方式處理(如:藉由部分人行道以達通行之目的),但該替代方式之寬度仍應達1.5公尺以上,且需有明確標示。

(五)部分確無法改善委員可依現場實際情形,酌予給分。

(六)加分項目列舉如右清單,但不以此為限: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1.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加分。

加分額度:+2 +3

加分標準:
1.僅拆除恢復寬度1.5公尺者加2分;全面恢復通行者,加3分。

不加分標準:
1.如違建產生時間為騎樓改善完工後,不加分。

加分額度:+1 +3

加分標準:
1.以順平方式處理者:加1分;整平方式處理者:加3分。

不加分標準:
1.如違建產生時間為騎樓改善完工後,不加分。

加分額度:+1

不加分標準
1.以臨時性措施設置者,不加分。

規則說明

九、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案件,如該建築物有部設施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報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通過者,請受考核單位填具評分表「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或替代改善說明」欄,填寫原由備齊相關資料受考;如未有任何說明即依設計規範內容評分,現場不接受補充說明。

十、現場考核缺失項目如有異議,應於考核當日行程結束前向該場次召集人提出,行程結束後概不受理異議。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改善情形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餐廳件數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認可通過總件數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 88條裁罰情形

基金帳戶收支帳目資料,基金管理會小組名單,基金管理會會議紀錄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考核期程騎樓改善情形

提供轄內騎樓總長度,騎樓總長度計算依據或方式說明,訂有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111年騎樓改善長度目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