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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一、授權方式及範圍
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桃園市政府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發 布,以無償、非專屬、得由使用者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 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二、相關事項說明
(一) 本宣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機關標誌之提供)。
(二)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 求之相應措施。
(三) 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不在本宣告所及範圍,其後續使用應另經機關同 意。

三、應注意尊重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四、使用本宣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利用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資料與素材不符,且得被依法歸責,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 事上之法律責任。

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 物之地位。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1.公共建築物於考核期程完成無障礙設施改善之案件數進行計分:
(1)都會型甲組:每件0.15分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每件0.3分
(3)偏遠離島型及特設主管機關:每件0.6分。

2.考核期程改善完成案件數包含:
(1)依受考核機關通知改善,並於考核期程改善完成之案件。
(2)因變更使用增加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
(3)依據現行無障礙設計規範辦理複查改善完成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計入考核期程改善完成案件:
(1)前一年度督導現場考核缺失案件改善完成者。
(2)以前年度已提報過改善完成案件重複提報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項得分乘以0.5計算。但應改善完成案件數低於評分標準,案
件全部改善完成者給30分;
(1)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未達下列件數者:
A.都會型甲組:70件。
B.都會型乙組、城鎮型:48件。
C.偏遠及離島型:28件。
D.特設主管建築機關:4件。
(2)改善完成件數未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50%者。

請提供改善完成清冊,清冊需載明改善完成核備公文號(如範例七)。

「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之無障礙改善完成清冊請以棟或幢或使用執照予以區別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範圍。經區別後之範圍依規定應改善之無障礙設施,應全部完成後始得列入已完成改善清冊。

本署前以106年8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53364號函明示:「…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其業者限期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應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應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應改善案件如有「B-4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應併同檢附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佐證,未檢附者,不列為改善完成案件數,不予計分。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改善情形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餐廳件數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認可通過總件數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 88條裁罰情形

基金帳戶收支帳目資料,基金管理會小組名單,基金管理會會議紀錄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考核期程騎樓改善情形

提供轄內騎樓總長度,騎樓總長度計算依據或方式說明,訂有騎樓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111年騎樓改善長度目等說明點擊以下前往了解。

團隊介紹

致力於合作解決各種挑戰和實現目標。每位成員都擁有獨特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具備優秀的溝通和協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