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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改善
基金運用情形

各項配分1分

辦理成果

帳目資料

基金帳戶收支帳目資料

小組名單

基金管理會小組名單

會議紀錄

基金管理會會議紀錄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基金帳戶收支帳目資料請逐一詳細填寫,並務必經主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章(如範例五)。未核章者、未逐一詳細填寫者不予計分。

依107年1月19日修正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基金管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故請提供基金管理會名單(如範例六)。

依107年1月19日修正之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每半年開會一次,故應檢附2次以上之基金管理會會議紀錄。

成果1至3皆辦理完成者得1分,有一項成果未辦理完成者不予計分;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本項目採加權計分。

未以特種基金方式(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者,本考核項目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