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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程騎樓改善情形

各項配分6分

辦理成果

考核期程騎樓

考核期程騎樓改善長度(6分)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騎樓改善長度計算方式為騎樓整平或順平改善後,可供輪椅使用者通行之連續100公尺以上騎樓路段長度(含無遮簷人行道、局部替代無遮簷人行道及可跨越街廓)。

(1)都會型甲組:每1公尺得0.01分。
(2)都會型乙組、城鎮型:每1公尺得0.02分。
(3)偏遠及離島型:每1公尺得0.04分。

(1)111年騎樓改善長度未達下列長度者:
A.都會型甲組:200公尺。
B.都會型乙組、城鎮型:150公尺。
C.偏遠及離島型:100公尺。
(2)改善長度未達112年騎樓改善目標值50%者。

騎樓改善結案範圍可包含受考核機關所有局處相關之騎樓改善案件;應檢附結案(如驗收證明、結案公文或簽呈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及轄內無騎樓之受考核機關,本項分數以加權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