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通過總件數計分方式:
(1)都會型甲組:每件0.2分。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每件0.4分。
(3)偏遠離島型及特設主管機關:每件1分。
(4)應改善之案件數低於評分標準,但案件全部改善完成者給5分。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之無障礙設施改善率,計分方式如下:
結案率 | 85%以上 | 80%以上 未達85% | 70%以上 未達80% | 60%以上 未達70% | 50%以上 未達60% | 未達50% |
配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0分 |
審核認可通過件數(A),包括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諮詢及審查委員小組或依改善通則審核認可案件,經檢附核准公文佐證者,均得列入計算,並依下列期間進行認定:
(1)都會型甲組、乙組、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審核認可且改善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前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審核認可且改善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前者。
(3)特設主管機關(本次受考核單位):於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審核認可且改善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前者。
(4)特設主管機關(非本次受考核單位):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審核認可且改善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前者。
結案件數(B)認定:
(1)都會型甲組、乙組、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完成改善結案之替代改善計畫件數。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完成改善結案之替代改善計畫件數。
(3)特設主管機關(本次受考核單位):於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完成改善結案之替代改善計畫件數。
(4)特設主管機關(非本次受考核單位):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完成改善結案之替代改善計畫件數。
請提供改善計畫審核通過清冊,清冊需分別載明替代改善計畫審核通過及完成核備公文號;改善完成案件數以建築物為計算單位。(如範例九及範例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