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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諮詢及
審查小組

各項配分8分

辦理成果

名單及資格

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名單及資格(2分)

遴聘比例

諮詢小組遴聘身心障礙者團體比例:審查諮詢小組委員人數(A)。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團體代表人數(B)。
*比例:(B)/(A)×100%(不得小於 40%)。(3分)

會議紀錄

諮詢小組會議紀錄(2分)

簽到記錄

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簽到記錄及課程表(1分)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替改作業原則)第7條已明定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資格規定: 「七、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二)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三) 曾擔任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四)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審查諮詢小組委員應遴聘(派)肢體、視覺、聽覺障礙等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比例不得小於40%,。故請提供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名單及符合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範例一)。(如該受督導機關應改善建築物全部改善完成者,仍應組成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偏遠離島型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等受考核機關之審查諮詢小組委員得視當地實際情形遴聘,惟身障團體代表比例仍應符合規定。

(1)都會型甲組:6次以上(含)者得2分,5次得1.5分,4次得1分,3次(含)以下不給分。
(2)都會型乙組、城鎮型:4次以上(含)4次者得2分,3次得1.5分,2次得1分,1次(含)以下不給分。
(3)偏遠及離島型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2次以上(含)者得2分,1次(含)得1分,未召開會議不給分。
(4)如受考核機關應改善案件已全數改善完成者,故未召開會議或召開次數不足,本項分數仍可加權至總分計算)

依替改作業原則第8點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其講習項目如下:……」故請提供實務講習簽到表、相關資料及課程表。於諮詢及審查小組任期內所辦理之實務講習皆可納入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