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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
之餐廳改善情形

各項配分2分

辦理成果

改善率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
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餐廳件數(A)
改善完成案件(B)
改善率:(B)/(A)×100%

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認定,參照本部98年7月9日內受營建管字第0980119993號函說明三所示:「有關本案所詢辦理建築物及其附建違章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相關事宜乙節,其申報面積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範圍為之,並備註附建之違章建築面積。另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應就建築物及其附建之違章建築部分合併檢討,如因違章建築肇致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請確實依本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之無障礙設施改善率,計分方式如下:

改善率20%以上10%以上未達20%未達10%
配分2分1分0分

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餐廳件數(A)認定:依據受考核單位所提供營業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清冊(如範例八)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者進行計算。

改善完成案件數(B)認定:請提供改善完成清冊(如範例八-1),清冊需載名改善完成核備公文號。

本項為歷年累計辦理成果,考核年度內完成改善之本項案件得納入「貳、改善成果一、考核期程改善完成案件數項目」計算。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本項目採加權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