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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介紹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替改作業原則)第7條已明定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資格規定: 「七、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二)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三) 曾擔任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 四)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