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1.公共建築物於考核期程完成無障礙設施改善之案件數進行計分:
(1)都會型甲組:每件0.15分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每件0.3分
(3)偏遠離島型及特設主管機關:每件0.6分。
2.考核期程改善完成案件數包含:
(1)依受考核機關通知改善,並於考核期程改善完成之案件。
(2)因變更使用增加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
(3)依據現行無障礙設計規範辦理複查改善完成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計入考核期程改善完成案件:
(1)前一年度督導現場考核缺失案件改善完成者。
(2)以前年度已提報過改善完成案件重複提報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項得分乘以0.5計算。但應改善完成案件數低於評分標準,案件全部改善完成者給30分;
(1)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未達下列件數者:
A.都會型甲組:70件。
B.都會型乙組、城鎮型:48件。
C.偏遠及離島型:28件。
D.特設主管建築機關:4件。
(2)改善完成件數未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50%者。
請提供改善完成清冊,清冊需載明改善完成核備公文號(如範例七)。
「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之無障礙改善完成清冊請以棟或幢或使用執照予以區別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範圍。經區別後之範圍依規定應改善之無障礙設施,應全部完成後始得列入已完成改善清冊。
本署前以106年8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53364號函明示:「…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其業者限期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應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應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應改善案件如有「B-4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應併同檢附於臺灣旅宿網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佐證,未檢附者,不列為改善完成案件數,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