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7條及第88條第1項已明定:「違反第57條第3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建築物如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應依上開規定裁罰。
監察院於106年2月10日105財正2糾正指出,地方政府未確實依身權法第88條規定進行裁罰,已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上開規定。
考核期程違反身權法第88條裁罰率計分方式如下:
裁罰率:配分
90%以上:5分
80%以上未達90%:4分
70%以上未達80%:3分
60%以上未達70%:2分
50%以上未達60%:1分
未達50%:0分
公共建築物違反身權法第88條案件數(A)認定:
公共建築物屬考核期程應完成改善案件,但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已違反身權法第88條規定之件數。改善個案如經縣(市)政府核定展延改善期限者不計入,請檢附相關核定公文佐證。但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如為111年6月30日以後公告或修正計畫期程者,不得扣除。
考核期程違反身權法第88條規定裁罰案件數,請檢具每案之裁罰公文佐證,未檢附者不予採計。
請提供裁罰案件清冊,清冊需分別載明通知改善日期、改善情形及裁罰公文書之日期文號;裁罰案件數以建築物為計算單位。(如範例十)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本項採加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