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標準
現場考核前,受考核機關須備齊相關資料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及案件之建築物概況及設施項目,經由委員確認同意後,進行實地現場考核。
依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勘檢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勘檢原則)第2條規定:「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一)申請新建及增建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故受考核機關請提供112至113年建築物勘檢案件總清冊(如範例二)。
依勘檢原則第5條規定:勘檢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二)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三)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3年以上。故請提供勘檢小組人員名單及符合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範例三)。
依勘檢原則第6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其講習內容如下:(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容。(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內容。(三)勘檢注意事項(含勘檢實例錯誤樣態說明)。(四)勘檢程序。(五)勘檢任務。(六)其他相關事項。」,故請提供實務講習簽到表、相關資料及課程表。於勘檢小組任期內所辦理之實務講習皆可納入採計。